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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中国银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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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关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动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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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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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上市规则》指定的
报纸(如适用)和网站上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
和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选取证监会指定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作为信息
披露纸质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境内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公告、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及时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置备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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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
动。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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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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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
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
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
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
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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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所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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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
密信息,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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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所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统一由专职人员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
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
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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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
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
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报告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报告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
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报告。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
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公
司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公告。

    第四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
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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