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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煤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3月)2012-03-2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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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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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赞成票和反对票相
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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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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