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04-29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
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香港公司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授权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
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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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
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时间,对违
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
司及有关附属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附属公司及其他需要受到相关监管机构政策监管的附
属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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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进行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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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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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财务、审计、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
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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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人员;
(七)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九)为重大事项编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知情人的营
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
及其有关附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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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有责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核实;董事会秘
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处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
行分类管理,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
程,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见附件二),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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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前,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要求相关当事人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应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报告、备案
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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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
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其他文
件。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保密协议,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
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
意识,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
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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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
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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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 内幕信息
姓名 所在部门 所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息时间及地 获取方式 备注
号 所处阶段
点 及依据
内幕信息的
内容
注:1、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中煤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报。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本表格可以复制。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相关规定。
本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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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的内容[注 1]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或 与上市公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获取 信息公
序 证券账 知悉时
内 或自然人 自然人身份证 司关系 所处阶段 依据 开披露
号 户 间
幕 姓名 号 [注 2] [注 3] [注 4] 情况
信
息
知
情
人
注释: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
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
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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