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10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3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中煤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或“本次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6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10 外资股股东人数 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045,895,762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738,752,029 第 1 页 共 4 页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07,143,73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8.2263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8.3675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9.8588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周 年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亲自出席董事 8 名,非执行董事李彦梦因故无法亲自出 席;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席监事 2 名,监事周立涛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公 司董事会秘书周东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0,412,481 99.5135% 34,515,981 0.3816% 9,488,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2、 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1,890,481 99.5135% 34,515,981 0.3816% 9,489,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第 2 页 共 4 页 3、 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1,890,481 99.5135% 34,515,981 0.3816% 9,489,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4、 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1,892,481 99.5136% 34,514,981 0.3816% 9,488,300 0.1048%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5、 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1,888,481 99.5135% 34,518,981 0.3816% 9,488,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6、 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13 年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9,001,891,481 99.5135% 34,514,981 0.3816% 9,489,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7、 通过《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 第 3 页 共 4 页 案》 是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过 8,999,622,481 99.4980% 35,920,981 0.3971% 9,489,300 0.1049%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 2012 年度各自履职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易建胜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