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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煤能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7-05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17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3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时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中煤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9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4
      外资股股东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734,343,796


                               第 1 页 共 3 页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585,535,169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148,808,62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5.876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7.2119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6646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6 人,非执行董事李延江先生、独立
 非执行董事赵沛先生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勤业先生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公司在任
 监事 3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1 人,监事王晞先生和监事周立涛先生因故无法亲
 自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周东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议案:

     1、      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甲醇醋酸系列
              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是
                                                                                     否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通
                                                                                     过

8,700,955,296      99.6177%    20,923,000       0.2395%    12,465,500     0.1428%    是

     此普通决议案赞成比例超过 50%,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第 2 页 共 3 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易建胜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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