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5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0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 号)的要求,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煤能源”)现将公司及控
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等相关主体承
诺及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
承诺及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的情况。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已履行完毕及尚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如下:
1、中煤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自 2012 年 10 月 10 日起,中煤集团在随后的 12 个月内视中煤能源股价表
现,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中煤能源股份。中煤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中煤能源股份。
增持期内,中煤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累计增持
中煤能源 A 股股份 99,335,589 股,中煤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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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限公司以买入方式累计增持中煤能源 H 股股份 12,351,000 股。中煤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遵照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
的中煤能源股份。
2、中煤能源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中煤能源《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
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当年可分配利润(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下的金额孰低者为准)的 20%。”
中煤能源已严格遵照《章程》上述规定,以不低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实现
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通过现金形式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
3、中煤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6 年 9 月 5 日,中煤集团与中煤能源签署《不竞争协议》,建立了避免
利益冲突的决策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
沟通,中煤集团于 2011 年 3 月表示:“在相关项目手续及证照完善后,争取 1-2
年内将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相关业务注入中煤能源,
争取 3-5 年内将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原中
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化集团”)股权注入中煤能源,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为落实上述承诺:
(1) 中煤集团于 2008 年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所属山西中煤东坡煤业
有限公司 100%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于 2012 年
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所属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80%
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进出口公司所属其他煤矿
因项目审批手续及证照尚未完善,暂不具备注入中煤能源的条件。
中煤集团正在积极推进有关项目审批、资质证照办理和项目技改工
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 中煤集团于 2012 年将其持有的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
(3) 中煤集团于 2010 年收购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持有的龙化集团
18.64%的股权,并于 2011 年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龙
化集团 23.44%的股权。前述收购完成后,龙化集团成为中煤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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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为龙化集团进一步整合并注入中煤能源创造了条件。
(4) 目前,中煤集团正在加快推进控股子公司华昱公司有关煤矿的项目
审批、资质证照办理和项目技改工程等相关工作。
(5)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煤集团已于 2012 年 12 月将所持有的太原
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气化集团”)
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煤集团所持太原煤气化集团股权比例降至 35.39%,成为参股股东。
鉴于国家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煤炭项目的审批过程较长,
且国内外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煤炭价格持续低迷,复苏前景不
容乐观,上述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效益大幅下降。中煤能源将综合考虑煤
炭市场和资本市场形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在相关项目手续完善后,本着
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安排上述承诺事宜的
落实等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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