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4-03-19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15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金融
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
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
有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 年 3 月 18 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煤能源”)的控股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与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约定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由于中煤集团为公
司的关联方,该等交易构成公司与中煤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
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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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
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
煤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存款、贷款及
其他金融服务。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安、李延江、李彦梦和彭毅
已回避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及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议
案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3、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
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是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
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
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是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
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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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以往不存在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 2014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如下:
1、 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贷款与融资租赁的每日余额
(含应计利息)不超过 8 亿元。
2、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票据承兑与贴现服务、代理、
结算、转账、提供咨询、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内部的委托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其
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预计 2014 年不超过 200 万元。
此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规则》的规定,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在中煤财务公司存款属于可豁免披露
和履行程序的关联交易类型,因此无需单独申请上限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现持有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5 月 7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00854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1,146.3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安。中煤集团的主营
业务为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及贸易、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煤矿机械
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咨询服务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煤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约 58.36%的股份,
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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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主要事项约定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
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
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办理委托贷款;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2、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支付的存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
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中煤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
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
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向中煤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应不低于中煤财务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
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同种
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4、中煤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煤集团及其联系人收取的费用,
由中煤财务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规定的费率厘定。如无规定费
率,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商厘
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收费标准应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采取的费用标
准。
5、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
经中煤能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有效期届满后,在符合中煤财务公司股东中煤能源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要
求并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协议自动续展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公司的
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
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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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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