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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煤能源:关于201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5-17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9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00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769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7290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9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获得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
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5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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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3,575,602,000 元的 30%,计人民币
    1,072,680,600 元 向 股 东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 以 公 司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13,258,663,400 股为基准进行分配,每股分配人民币 0.08100 元(含
    税)。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公司按 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 0.07695 元发放。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 0.07290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受
        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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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100 元。

         4、 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
                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 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3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9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 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 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
         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第 3 页 共 4 页
联系部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82236028/82256483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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