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30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0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中煤大厦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1
一、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11
其中:A 股 6
H股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52,841,806
其中:A 股 119,603,883
H股 1,833,237,92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4.7288%
其中:A 股 0.9021%
H股 13.8267%
(1)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人数(人) 1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833,317,979
其中:A 股 80,056
H股 1,833,237,92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3.8273%
其中:A 股 0.0006%
H股 13.826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人数(人) 1
所持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股) 119,523,82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9015%
(三) 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安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亲自出席董事 7 名,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李延江先
生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席监事 3 名;公司董事会秘
书周东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2
议案 证券 反对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序号 类别 票数 通过
1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5-2017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
(1) 批准、追认及确 全体
认《煤炭供应框 股东
1,950,989,806 99.9052% 2,000 0.0001% 1,850,000 0.0947%
架协议》及其截
止 2015 年、2016
是
年、2017 年 12 A股
月 31 日止三个 中小
80,05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度各年的建议 股东
年度上限
(2) 批准、追认及确 全体
认《综合原料和 股东
1,950,989,806 99.9052% 2,000 0.0001% 1,850,000 0.0947%
服务互供框架协
议》及其截止
2015 年 、 2016 A股 是
年、2017 年 12 中小
月 31 日止三个 股东 80,05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度各年的建议
年度上限
(3) 批准、追认及确 全体
认《工程建设、 股东
1,950,989,806 99.9052% 2,000 0.0001% 1,850,000 0.0947%
设计及总承包服
务框架协议》及
其截止 2015 年、 A 股 是
2016 年 、 2017 中小
年 12 月 31 日止 股东 80,05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三个年度各年的
建议年度上限
议案 1《关于确定公司 2015-2017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
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7,737,558,608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律师、郭一达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3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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