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6月26日修订)2017-06-27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 6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企业员工健康及生产安全、环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
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涉及安全、健康及环保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由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
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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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安全、健康及环保部负责向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提供其
决策所需资料,并配合证券事务部筹备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安全、
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安全、健
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监督公司安全、健康与环境计划的实施,同时监察本公司与安全、健
康及环境问题相关的潜在责任、法规变化及技术变革;
(二)就影响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领域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物业资产、员工或其他设施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及
责任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事故的处理;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分管安全健康环保的高
管可以列席会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按
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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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在安全、健康及环保部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安全、健康
及环保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负责人上
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健康、安全、环保,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安全、健康及环保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通过证券事务
部报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对外进行协议、
会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安全、健康及环保部;
(四)由安全、健康及环保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通过证券事务部
向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根据安全、健康及环保部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
给安全、健康及环保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八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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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部负责人可列席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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