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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煤能源: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3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
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9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
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公司首席财务
官、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周立涛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中期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通过公司 2017 年中期报告,公司 2017 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


                                     1
际情况。

2、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 A 股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通过《公司 2017 年上半年 A 股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 A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反映了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3、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A 股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通过《关于公司部分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资金用途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公司本次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变更是在充分研究原募投项目资
金使用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同意对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并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用途变更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通过《关于协议转让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煤焦化控股(天津)
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同意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中煤焦化控股(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经评估净资产值为基准按 1,152.8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煤晋中能
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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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通过《关于协议转让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西中煤焦化运销有限
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3 票, 反对票:0 票, 弃权票:0 票。

    同意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山西中煤焦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以经评估净资产值为基准按 189.3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煤晋中能源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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