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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独立董事对新疆阿舍勒铜业销售铜精矿关联交易的意见2015-02-0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新疆阿舍勒铜业销售铜精矿关联交易的意见

    就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舍勒铜业”)向新疆五鑫铜业有限
责任公司(“五鑫铜业”)销售铜精矿构成持续关联交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审阅
了阿舍勒铜业提交的报告和相应合同等相关资料,交易的基本概况是:
    1、交易内容:最高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销售铜精矿
含铜数量不超过 14,400 吨。
    2、交易质量:按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3、定价原则
    有关销售铜精矿的基准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按一般
商业条款交易的价格。
    4、结算价格
    (1) 铜精矿含铜结算价格以矿区发货当月(以发货日为准,每月 1—31 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阴极铜即期合约每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月度算术平均价作为
基准价乘以计价系数;
    (2) 铜精矿含金结算价格以矿区发货日当月(每月 1-31 日),上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5 加权(结算)价的月度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乘以相应系数;
    (3)铜精矿含银结算价格以矿区发货日当月(每月 1-31 日)上海华通市场
三号国标白银结算价的月度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乘以相应系数;
    (4)杂质元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减价。
    5、付款与结算
    (1)需方按供方预报品位、数量、当月预计价格预付全部货款;
    (2)双方发货与付款的原则是:需方货款未付,供方铜精矿不发;货款总值
按月及时结清。
    (3)供方按月(以发货日为准,每月截止到最后一日)对铜、金、银及杂质
按化验批次结算;双方确认分析结果后,供方(每月 15 日)进行结算并在两日
内将结算凭据传真给需方经确认后,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经对该持续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发表如下
意见:
    1、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和大客户等供应合同相比,价格
按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交易双方及本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是有益的。
    同意 2015 年度新疆阿舍勒铜业向五鑫铜业销售铜精矿含铜数量不超过
14,400 吨(具体数量由新疆阿舍勒铜业视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销售最高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并同意新疆阿舍勒铜业依法与五鑫铜业签署《铜精矿供
货合同》。


    独立董事:丁仕达、卢世华、邱冠周、薛海华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