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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规定2016-12-3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便
于公司董事更充分了解董事会提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完善公司内控
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行为。
    本规定所述的提案,是指由董事或者其他有权提议人提交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原则上,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
确、形式规范,董事审议时应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细资料、做
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六)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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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公司在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提案包括以下几类:
    (一)银行贷款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捐赠类;
    (四)出售资产类;
    (五)委托理财类;
    (六)对外投资类;
    (七)建设投资类;
    (八)关联交易类;
    (九)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十)公司定期报告;
    (十一)其它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管理实行分层对口审核制度: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裁及其他具
有提案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二)公司其他部门准备的提案材料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
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再作为提案提交。
    (三)权属企业准备的提案材料应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提案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直接要求相
关权属企业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涉及
的业务范围,组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会审,之后按前款所规定的程
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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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上述提案主要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提案材料的准
备、初审和该事项的日常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征求各董事等意见,
转交董事长拟定。在所有提案要件齐备的条件下送交董事会审议,
要件不齐的将退回补充,董事会原则上不予审议要件不齐的提案。
    第八条 所有签署意见的部门和责任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不得使用“已阅”、“拟同意”等消极字样。

                    第二章 提案内容规范

    第九条 为使董事们充分掌握提案所述事项,提高决策效率,提
案单位、个人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提交相关
辅助材料。
    第十条 银行贷款类提案:
    (一)银行贷款类提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贷款人的简要介绍:如债权人名称、金额、贷款期限等;
    2.申请贷款人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
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3.对资金用途的说明: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的用途,如果是补
充流动资金,应说明是否用来购买原材料,用于哪些工程等;如果
是综合授信,应说明授信的品种及用途等;
    4.还款计划及还款保证措施,须说明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等。
    (二)除以上内容外,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贷款合同样本;
    3.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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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类提案:
    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担保(含为权属企业
提供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一)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等;
    3.贷款资金用途;
    4.由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累计数额;
    5.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6.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7.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8.反担保方案(如有)。
    (二)与担保相关的附件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计划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捐赠类提案:
    提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捐赠情况及捐赠用途;
    2.受捐赠方的详细情况;
    3.捐赠的理由;
    4.拟捐赠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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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出售资产类提案:
    出售资产类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情况介绍:简单介绍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
称、交易事项、出售资产价格、协议签署日期等;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逐项列明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权属、
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该项资产
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等;交易对方及其他当事人的情况(如适用);
    3.定价情况:主要说明成交价格及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如拟
出售资产价值按照相关规定须经过有资质的独立机构评估,并附相
关评估报告。如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4.支付方式、支付方支付能力及款项回收的风险判断和说明;
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
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转让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床矿权的,还需按公司《资产管
理办法》和《地质工作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类提案:
    委托理财提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并附上委托合同的样本:
    1.受托方的详细情况(住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
    2.委托的资产、投资方式、委托年限等;
    3.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收益派发的
时间、方式,管理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类提案:
    对外投资类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类型、运行状况、自然经济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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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气候条件、人文环境等;
    2.合作方(如有)基本情况;
    3.资源情况(矿业项目):包括勘查程度、储量/资源量总量及
级别、品位等;
    4.外部投资环境;
    5.开发建设条件;
    6.技术经济评价;
    7.风险分析。
    (二)对外投资类提案应包括以下附件:
    1.尽职调查报告或项目论证报告;
    2.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要);
    3.其他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文件。
    国际事业部或者投资部、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有权决定是
否安排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建设投资类提案:
    公司各生产单位及全资、控股权属企业先就生产、技改项目进
行详细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及经济、技术可行性有了明确、完整
的意见后,按第六条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建设投资类提案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详细情况;
    2.技术设计方案;
    3.技术水平对比(技改前后);
    4.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
    (二)建设投资类提案应提交如下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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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测试和实验报告(如需要);
    3.项目预算及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以上提案若涉及关联交易,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相
关规定,并至少应说明以下事项:
    1.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交易双方、交易的类型、交易标的物的
基本情况等;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阐述(即实在无法避免进行关联交易的原
因);
    3.关联交易对方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4.有关交易标的的评估报告,作价依据;
    5.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
    6.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出具的审核意见;
    7.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提交,按
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通知、提案受理及审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预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或拟召开临时会议前,董事会办公室可以
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董事会会议预通知,告知拟定的
董事会会议时间。
    第二十条 提案时间:
    提案人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时间前 12 个工作日(临时会议为前 5
个工作日),将拟提交当期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提案及其附件材料提交
给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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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应当在预通知确定的时间,根据提案情况,按《董事会
议事规则》制作董事会会议正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在定
期会议前 14 日和临时会议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和提案涉及的
分管领导及部门;并及时将提案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全体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增加、变更、取消提案: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增加、变更或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之日前 3 日提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并将增加、变更或取消变更的提案材料通过
电子邮件发送给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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