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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总裁工作细则2016-12-3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紫金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总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
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
熟悉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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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证券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七)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
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裁的,该
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以下合称“副
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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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总裁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方可解聘总裁,但董事会应当向总裁
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
请,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公司
有权追索其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九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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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对总裁负责;受总裁的委托,
分管公司有关日常经营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
的职权。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裁工作机构: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活动的
需要,以扁平化和简捷高效为原则设臵公司的组织机构,并赋予相
应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得到沟通和传达。按照“集中管理,
授权经营”的原则,形成规划发展中心、投融资中心、资产财务中
心、人力资源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和营销运营中心,通过资产纽带
关系,对集团施加控制、协调和管理,实现集团发展战略和总体目
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
月召开一次,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
公司各部门和权属企业提交应由其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总裁、监事会主席、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总助级领导。总裁办公室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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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总裁外出时,由出席会议排名
在前的副总裁主持。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总裁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上述人员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
应当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提议并经总裁同意时;
    (三)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
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总裁办公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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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
章执行。

                    第五章 总裁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
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
议;
    (四)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
席有关会议;
    (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要求,调整组织结构和相应的指挥和
沟通关系、各项管理系统,使之与战略实施要求相一致,为战略的
具体实施安排组织条件,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保证战略目标
的实现;
    (六)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各
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七)收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矿业市场信息,开拓新业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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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公司在矿业领域领先,增加竞争能力;
    (八)组织推行集团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
确保相关方满意;
    (九)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树立负责任
企业形象;
    (十一)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培育
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
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
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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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
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有关的佣金;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
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未经公开
披露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
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六章 总裁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考核总裁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总资产;
    (二)净资产;
    (三)利润总额、税后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
    (四)净资产收益率;
    (五)安全环保工作;
    (六)经营决策和管理水平;
    (六)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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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考核按公司不时修订的董事或高管薪酬和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裁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期权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总裁任期届满时或者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
聘等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总裁工作上的失职或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视事故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其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者,以公司章程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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