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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12-3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管治守则》、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及其他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
年报内提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四
名。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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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提名、薪酬与考核方面
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和股东
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定期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并订立或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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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和总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
或方案,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所定薪酬的水平应足以
吸引及挽留公司发展所需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应避免为
此支付更多的酬金;
    (八)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九)制定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及其细则;
    (十)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及奖励制度及其细则;
    (十一)接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薪酬事项;
    (十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根据授权负责公司期权计划的管理与具体实施;
    (十四)对公司的薪酬架构及短、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建议和计划;
    (十五)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六)获董事会转授以下职责,即厘订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
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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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
应该按表现厘订薪酬等;
    (十七)透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
表现而厘定的薪酬;
    (十八)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
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
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
过重负担;
    (十九)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
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二十) 确保任何委员会委员、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
行厘订薪酬;
    (二十一)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管治守
则》应有的关于薪酬部分职责权限,包括附件一所列各项事宜;
    (二十二)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管治守
则》应有的关于提名部分职责权限,包括附件二所列各项事宜;
    (二十三) 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薪酬与考核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名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
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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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情况;
    (二)总结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评价;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
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董事会,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
以及未完成董事会下达任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处罚的
建议,直至罢免或解聘。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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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
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委员会应根据《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公
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
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书面、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
主要内容是审查上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
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核计划;其他需要提
交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讨论的提名、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十天、召开临
时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电
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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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和总裁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广泛搜寻董事和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
总裁候选人;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总裁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考核考评程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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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主任委员
有权多投一票。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
表意见,明确表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可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过程和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归
档。
    第二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名方案、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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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亦同。本细则与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应及时由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
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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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薪酬部分职责权限

    (a)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
酬建议;
    (c)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
或委任的赔偿);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
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
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
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
酬。




                            10 / 11
附件二:提名部分职责权限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挑选被提名人士出
任董事;
    (c)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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