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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05-2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
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
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集的资金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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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
更。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
议,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
    第七条 公司认为根据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
的前提下,经公司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
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接收募集资金及归集偿债资金,
偿付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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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孰低原则确定)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任何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挂牌
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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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可用于发放职工薪
酬、支付税款、支付工程款、偿还应付账款、偿还短期负债本息等
流动负债、偿还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往来款等。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
出和股东分红;
    (二)转借他人;
    (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管理办法》、上市/挂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要求、
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有关
会计记录和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用
于项目投入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向债券受托
管理人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如若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公司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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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
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
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
供银行划款凭证、入账凭证、收款方发票、工程款申请报告等;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还
款凭证、入账凭证、转账凭证等;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项
目进展情况说明、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施工方/供应方开具的发
票、划款凭证、入账凭证等。
    第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5/6
《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约定执行;如与相关主管部门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约定等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约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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