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08-25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贯
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管治常规守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执行与投
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为董事会授权下的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
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在公司工作的执行董事组成。
第四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董事长为执行董事
时,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非执行董事时,主任委员由
总裁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
1/4
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四)决定公司重要机构设臵和人事事项;
(五)决定或批准公司重要经营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
经营活动;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核、决策,对公
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供决策意见,报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决策权限为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
在5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5亿元);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应报董事会备案;按
两地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臵、股权或矿权处臵、
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具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50%以内,
并可在权限内向下授权;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臵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在工作分工中行使的职权,以及董
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执行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2/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其他监事可以应邀请列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
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制作会议纪要,并根据审议事
项的需要形成决议或决定等对外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应由会议表决
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的纪要和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障本细则
的有效实施,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
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亦同。本细则与
3/4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由董事会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