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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53
债券代码:143917                                债券简称:17 紫金 Y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13日


    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发
行完成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
年9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7紫金Y1”,债券代码为“143917”

    3.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含3年),在约定
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公司行使续期
选择权时延长一个周期(即延长3年),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5.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是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 5.17%,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
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
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
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
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
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7.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基础期限作为1个周期,发行人在续期选
择权行权年度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续期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
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
日,在上交所专区或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
公告。

       8.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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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
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
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
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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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9.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
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
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
的,应在该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在上交所网站或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 9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
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付息日期推迟至下一年的 9 月 13 日。

       9.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
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5.17%。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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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7 紫金 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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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7紫金Y1”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见附件二)同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
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黄隆,传真号码:0597-3882122,
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邮政编码:3642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联系人:黄隆

    联系方式:0597-3833049

    邮政编码:364200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刘浏、惠倩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6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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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17 紫金 Y1”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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