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01-0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完善和健全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编制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
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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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上述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以后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
计),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公司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因特殊原因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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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
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75%,
即(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第一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最近第二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最近第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3×75%)。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分红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上年未分配利润)的 25%。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考虑采取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
行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现有股本规模,并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制定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
况、现金流状况、公司再生产和投资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诉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后提出年
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
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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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对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八)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十)关于行使权力没收未获领取的股息,则该权力须于有
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方可行使。
(十一)公司董事会在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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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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