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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74
债券代码:136951                                债券简称:18 紫金 Y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17日


    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发
行完成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
2019年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8紫金Y1”,债券代码为“136951”

    3. 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含3年),在约定
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公司行使续期
选择权时延长一个周期(即延长3年),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5. 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是人民币45亿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5.17%,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
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
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
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
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
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
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
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
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
舍五入计算到 0.01%)。

    7.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基础期限作为 1 个周期,发行人在续期
选择权行权年度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续期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
作日,在上交所专区或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续期选择权行
使公告。

    8.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2
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
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
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
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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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9.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
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
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
的,应在该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上交所网站或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
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付息日期推迟至下一年的 10 月 17 日。

    11.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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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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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3.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联系人:黄隆

    联系方式:0597-3833049

    邮政编码:364200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3 层

    联系人:王帅帆、惠倩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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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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