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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12-1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
                             议 程

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点。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会议地点: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公司总部 21 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陈景河。
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中介机构等。


                                 议程

    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

    董事会秘书宣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额;

    主持人根据公司章程提议表决票清点人;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下列议案:

特别决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议案三:《关于第七届董事、监事薪酬和考核方案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陈景河(执行董事)

(2)蓝福生(执行董事)

(3)邹来昌(执行董事)

(4)林泓富(执行董事)

(5)林红英(执行董事)

(6)谢雄辉(执行董事)

(7)李建(非执行董事)

议案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朱光


                                  2
(2)毛景文

(3)李常青

(4)何福龙

(5)孙文德

议案六:《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林水清

(2)范文生

(3)徐强

   现场会议议案表决;

   统计并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与会代表休息(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并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律师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圆满闭幕。




                                  3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一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就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及程序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在
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
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
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紫金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1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其中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的修
订还需提请 A 股股东于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股东于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余修订的条款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4
附件:《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自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5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被注销的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股东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 大会召开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变更登记。                                               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二十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         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
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         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        第六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提出临时提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它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股东或在距离原定股东大会日期 14 天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函及公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

                                                             6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款规定的提案,股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        第七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
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是否有表决权)以符合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方式发出,如以专 是否有表决权)以符合本章程第二百条规定的方式发出,如以专
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
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 六十七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
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
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7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4 名(含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根据需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5 名(含 5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根据需
要设副董事长 1-2 人。                                         要设副董事长 1-2 人。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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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二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做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1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
条的修订还需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的修订生效后同时生效,其余
修订的条款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9
  附件:《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公司提出提案。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 3%以上股份的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它股东或在距离原定股东大会日期 14 天前向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全体股东发出通函及公告,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二十个
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足十
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 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决权)以下列方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下列方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它形式。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
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10
      第五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第五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
权,在涉及第五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   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五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
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     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
权。                                                                 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五十九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   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
股东;                                                               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   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它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它股东拥有不同利益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
的股东。                                                             类别其它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它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规则第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 十九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
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除以上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11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监事薪酬和考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明确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建立科学、规范、统
一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以此作为薪酬兑现、有效实施激励与约束、
管理与监督的依据,以促进公司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最大限
度地激发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关于
第七届董事、监事薪酬和考核方案。
    一、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对企业贡献大小确定薪酬的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薪酬对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适用本薪酬考核
方案。
    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实行年度津贴。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考核薪酬的确定
       3.1 基本年薪与奖励年薪
    (一)基本年薪
    根据各人职务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其基本月薪由 15 万至 25 万人
民币;具体个人的基本年薪,由公司与受聘人员的聘任合同中予以确
定。
    (二)奖励年薪
    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奖励年薪=(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公司上
年末净资产×5%)×0.07%x任职人数x考核系数
                                12
    董事长、总裁奖励年薪=(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0.1%x考核系数
    注: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指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集团公司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上年末净资产指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集团公司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考核系数取 0.7~1.3,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有权根据年
度经营情况确定奖励薪酬的考核系数(即奖励薪酬的上下浮动范围)。
    3.2 奖励年薪的分类
    奖励年薪分成两部分。
    其中:【50】%作为即期奖励,考核结果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以
现金发放;
    【50】%作为期权奖励,由公司设立专户,按照考核当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价值折成虚拟股份。
    虚拟股份与普通股享有同等收益权,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分红及
送股,但没有表决权,不参加配股。如遇配股,虚拟股份应按配股后
净资产情况作相应调整。虚拟股份不得转让、质押。
     3.3 薪酬考核和兑现
    (一)年薪每年考核确认一次,原则上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考
核确认工作,经营业绩的确认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考核工作由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由该委员会提出考核办法。
    (二) 奖励年薪考核可按考核系数进行调整,上下浮动;年薪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黄金和金属的不变价对考核
薪酬方案进行修正或调整;当年如发生重特大环保事故,可对奖励薪
酬进行一票否决。
    (四) 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发放
                               13
    1、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2、奖励年薪的计算和发放。
    1)奖励年薪的计算和发放:
    奖励年薪按本方案第 3-1(二)条方法计算,其中即期奖励部分
在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
    2)期权奖励的计算和兑现:
    期权奖励在考核当年不予发放,仅将当年期权奖励金额按当年末
净资产折成虚拟股份,并享有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股份分红权。
    期权奖励的兑现:按每三年一个循环,分三年依次按 40%、30%、
30%的比例兑现。兑现金额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兑现金额=当年拟兑现的虚拟股份数×兑现上年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四、责任追究
    4.1 因违约或非正当理由在任期未满情况下提出离职的,其累积
的期权奖励不予兑现,并收归公司冲减企业管理费。
    4.2 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或经营决策和管理较大失误,导致企
业较大损失的,股东大会有权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并按《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取消当年奖励
年薪。
    4.3 在任职期间,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年薪的,取消其累积的奖励年薪。
    五、董事、监事津贴
    5.1 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每年津贴 15 万元人民币(香港
籍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津贴 18 万元人民币);按月计发。
    5.2 监事会副主席每年津贴 12 万元人民币,按月计发;公司其它
监事的每年津贴 7.2 万元人民币,按月计发。
    5.3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按在公司的出
勤每天补助 1,200 元人民币(香港籍独立非执行董事 1,600 元人民币),
                                14
外部监事按在公司的出勤每天补助 1,000 元人民币。
    六、其他
    6.1 公司董事、监事在下属单位兼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可以领
取董、监事津贴;但要向董事会申报备案,结合年薪收入一并列入考
核。
    6.2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上述受薪人员的履职情况进
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计算奖励年薪总额和浮动范围,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每位被考核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
分配方案,经董事长审核后执行。
    6.3 本方案所指之年薪、津贴均含税,由受薪人负责缴纳,其个
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本方案实施时限为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
    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长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
款及条件分别与每名董事和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及/或委任函,并处理一
切其他必要的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市场和业
绩等情况可对本考核方案进行适当修正和调整,核算的薪酬总额报股
东大会批准。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1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5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四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建议以下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人选:
    陈景河、蓝福生、邹来昌、林泓富、林红英、谢雄辉、李建。
    其中,陈景河、蓝福生、邹来昌、林泓富、林红英、谢雄辉为执
行董事,李建为非执行董事。
    上述人选具备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并同意接受提名。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1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逐一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6
附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景河先生,1957 年 10 月生,毕业于福州大学地质专业,厦门
大学 EMBA,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第
十、十一、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陈先生是紫金矿业的
创始人和核心领导人,紫金山金铜矿的主要发现者、研究者和开发组
织者,自 2000 年起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其中 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11 月兼任公司总裁);陈先生还担任低品位难处理黄金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在矿床勘查评价和开发规划,矿山采、选、冶
及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的造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省部级
特等奖、一等奖 13 项,发明专利 14 项。
    蓝福生先生,1964 年 4 月生,毕业于福州大学地质专业,澳大利
亚 La Trobe 大学 MBA,中级工程师。1994 年加入公司,2000 年 8 月
至 2006 年 8 月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6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邹来昌先生,1968 年 8 月生,毕业于福建林学院林产化工专业,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96 年 3 月加入公司,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
裁。
    林泓富先生,1974 年 4 月生,毕业于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炼钢
及铁合金专业,清华大学 EMBA。1997 年 8 月加入公司,历任黄金冶炼
厂厂长,紫金山金矿副矿长,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董


                                17
事长等职,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10 月担任公司副总裁。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林红英女士,1968 年 10 月生,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高级会计
师。1993 年加入公司,历任主办会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
财务副总监等职。2009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兼)。
    谢雄辉先生,1974 年 10 月生,毕业于淮南工业学院地质矿产勘
查专业,北弗吉尼亚大学 MBA,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投
资)工程师资格、一级建造师资格。2001 年加入公司,历任地质技术
员、董事长秘书、董办副主任兼法律顾问,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内蒙布龙图磷矿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紫金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俄罗斯
龙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总经理,紫金
矿业集团南方有限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矿山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裁。
    李建先生,1976 年 6 月生,龙岩市上杭县人,龙岩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现任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2013 年 10 月开始兼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杭
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18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五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建议以下同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人选:
    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
    上述人选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并同意接受提名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1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逐一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9
附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光先生,1957 年 3 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专业硕士、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厚朴京华(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职务,中南大学及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五矿贸易公
司总经理、五矿国际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五矿集团高级副总裁及党
组成员。2009 年起至今任职厚朴京华(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
表厚朴投资任职龙铭铁矿总裁;曾兼职厦门钨业副董事长、中国钨协
副会长、国际钨协主席、江西钨业集团董事长、中铜联合铜业董事长、
五矿铝业董事长、美国 Sherwin 氧化铝厂董事长、广西华银铝业副董
事长等职。2016 年 4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毛景文先生,1956 年 12 月生,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
中国工程院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院士。长期致力于矿床模型和成矿规
律研究及找矿勘查,对我国隐伏矿找矿突破具有重大贡献,获得国家
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一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省部级科学技
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 4 项。现任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研
究员、国土资源部成矿作用与资源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中国地质学
会矿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业务副
所长和国际矿床成因协会主席。
    李常青先生,1968 年 9 月生,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
专业工学学士,厦门大学经济学(MBA)硕士、管理学(会计学)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 中
心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指导导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案例研究员。曾在哈佛商学院等国际知名学府访问或进修,发表学术


                               20
论文 80 余篇,公开出版著作(含合作)7 部,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国家教委人文社科基金、中-加大学产业合作基金、上海证券交易
所联合研究计划等 10 项科研,荣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全国首届百
篇优秀案例奖、全国 MBA 教育管理突出贡献奖、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
文奖等奖励,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何福龙先生,1955 年 10 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及王亚南经济研究
院兼职教授,国际经济与贸易系硕士生导师。1994 年 3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香港大公报财务经理,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厦门市商贸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厦门国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5 月起任厦门陈嘉庚教育基金会理
事长。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劳模、改革开放 40 年 40 位福
建最有影响力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孙文德先生,1958 年 6 月生,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大律师。从事证
券、期货、金融市场、防止洗黑钱、上市公司条例,操守准则等法规
执行及有关法律工作 35 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曾任香
港证监会法规执行总监,财政司委任审查员,4 间持牌公司共 7 类受
证监会监管的负责人员,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合规及风险督导委员会
主席,商业罪案调查科高级督察。现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香港注册合规师公会荣誉主席,香
港保险专业人员总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亚洲金融科技师学会有限公司
理事会委员及专家顾问,香港国际区块链金融总会荣誉会长,香港会
计师公会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会员。




                               21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六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现提出以下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请各位股东审议。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林水清、范文生、徐强(外部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人选具备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并同意
接受提名。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3 名非职工监事与经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逐一审议监事候选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2
附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水清先生,1964 年 5 月生,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在职研究生,
曾任上杭县中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上杭县委办公室主
任,上杭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非公经济党工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文生先生,1968 年 4 月生,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历任上杭县人
大常委会农经委秘书,农经委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科员、专职委员、党组成员,上杭县古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上
杭县太拔乡党委书记,上杭县经贸局正科级干部、上杭县铜业局局长。
2013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徐强先生,1952 年 8 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曾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福建省资产评估中
心主任。2000 年 8 月起任本公司监事,2006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
副主席。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