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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1-18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24 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
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
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七)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
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复合
增长率及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复合增长率是衡量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能够有
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资产负债率是用以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反映债
权人发放贷款安全程度的指标。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第七届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奖
励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进一
步提升管理层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关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该事项,并同意将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奖励薪酬方案修订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