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 2020-09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紫金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3 号)核准,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公开发行 60 亿元可转债,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6,000,000 手(60,000,000 张),初始转股价格为每
股 7.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714,932.75 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70,285,067.25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紫金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0468092_H01 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公司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
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塞尔维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卢森堡)
有限公司鹿特丹分行、兴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及塞尔维亚紫金矿业有限公司、Cukaru Peki B.V.、黑龙江紫金矿业有
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初始金额 协议
账户名称 账号 资金用途
户开户行 (元) 类型
塞尔维亚
中国银行 Rakita勘探
Serbia Zijin 四方
(塞尔维 有限公司
Mining DOO RS35385020205000382591 - 监管
亚)有限公 Timok铜金
BOR 协议
司 矿上部矿带
采选工程
塞尔维亚
中国银行 Rakita勘探
四方
(卢森堡) Cukaru Peki 有限公司
NL13BKCH2002504369 - 监管
有限公司鹿 B.V. Timok铜金
协议
特丹分行 矿上部矿带
采选工程
黑龙江铜山
兴业银行股 四方
黑龙江紫金矿 矿业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175010100100154743 - 监管
业有限公司 司铜山矿采
上杭支行 协议
矿工程项目
合计 - - -
公司曾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了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开立及存储的相关情况,详情参见公司公告(编号:临 2020-07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丁方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
(一)该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喜慧、张宜霖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预留的联系方式
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