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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0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5558 传真:(0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 205 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大会”)和 2020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会议
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临时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2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
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
别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
别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25 次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作出了关
于召开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在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811 号中航紫金广场 B 塔 41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3
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
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 席 本 次 临 时 大 会 的 股 东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192 人 , 代 表 股 份
10,780,279,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480076%。
    出席 本次 A 股类 别大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190 人,代表 股份
9,256,489,891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130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896,624,830

                                          4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9444%;反
对 810,582,52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429%;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27%。


    2.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3,148,530 股,
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7162%;反对
784,058,82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711%;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27%。


    3.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3,148,53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7162%;反对 784,058,82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22711%;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7%。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第七届董事、监事薪酬和考核方案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 10,776,079,82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1043%;反对 4,012,02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217%;弃权 187,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4%。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薄少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789,68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5977%;反对 12,278,169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97%;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5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储架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票面金额和发行规模,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36,243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3%;反对 1,743,208 股,占出
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无弃权票。
    (2)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34,143 股,占出席
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1%;反对 1,743,208 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1%;弃权 2,100 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9%。
    (3)债券期限和债券品种,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36,243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3%;反对 1,743,208 股,占出
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无弃权票。
    (4)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36,24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3%;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
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无弃权票。
    (5) 发 行 方 式 、 发 行 对 象 及 向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778,536,24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临 时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383%;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17%;无弃权票。
    (6)担保情况,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7)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8)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
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6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9)承销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10)上市安排,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36,24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
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3%;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无弃权票。
    (11)决议有效期,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储
架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78,522,643 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04%;反对 1,743,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26%。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040,062,997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836%;
反对 143,354,796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61016%;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48%。

                                    7
    2.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042,600,697 股,
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647%;反对
140,817,096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82%;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48%。


    3.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042,600,697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6647%;反对 140,817,096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82%;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 A 股类别大会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48%。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
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大会和本次 A 股类别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8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_签_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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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盾   \            经办律师
                                                              林 0



                                                经办律师,

                                                              蒋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圭直
                                                              柏涛



                                                      弄尹年Ω明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