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对阿舍勒铜业向五鑫铜业销 售铜精矿构成持续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 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阿舍勒铜业日常经 营业务往来,属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本着公平 交易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薄少川 202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