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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1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会计师公
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以及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系统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五名,非执行董事一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
背景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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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室承担,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公司职
能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
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年报、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的
草稿)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财务内部申报、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
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包括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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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七)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其完整
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八)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的
规则、守则等列示的其它职责和事项。(包括附件一所列的事项)。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查
审计活动。


                 第四章 会议材料及审议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并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及有关事项进行评价,
并对下列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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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和审计意见;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
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计划财
务部、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和外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列席审
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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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意见、纪要及决议,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它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和披
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
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
给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必须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
管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年审会计师(核数师)开会
两次。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相关工作做好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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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整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与
内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的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二十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加
强与其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帐目
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
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与内控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
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与内
控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并提出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董事会审计
                            6 / 11
与内控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或否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在年报编制
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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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8 / 11
附件一
与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
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
数程序是否有效。现任外聘核数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自不再担
任该事务所合伙人或不再拥有该事务所财务权益(取较迟者)之
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c) 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
关申报责任;
    (d)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
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
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
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
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
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e)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
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
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9 / 11
    (f) 在向董事会提交上述第(e)段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
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性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集团持继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巿规则及法律规定;
    (g) 就上述(e)及(f)项而言: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
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
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
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监管公司财务内部申报制
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
    (h)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
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
统;
    (i)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系统,确保管理层已
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
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
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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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风险管
理及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k) 如果本集团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
师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
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l)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m)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
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
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n)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
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o)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
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
适当行动;
    (p) 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
之间的关系;
    (q) 就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r) 考虑及执行董事会委派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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