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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0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
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
非金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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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
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
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以上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
会指定网站并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
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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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共同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
   (一)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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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
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三)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
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及与
定向投资人签订的《定向募集说明书/发行协议》的要求进行
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
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
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
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
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
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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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
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说
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
本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
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
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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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
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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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
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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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
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
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
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
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
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
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同时披露变更后
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
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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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债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兑付事项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二)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四)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
置进展、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五)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
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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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
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
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
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
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
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填报定期报告数据表格,撰写文字征询内
容,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
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
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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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依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报送定
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的编制、审议、
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
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
司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进行汇报;
    (三)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文稿编制,董事会秘书复
核;
    (四)按不同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不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开披露信
息,需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内部审核以及外部监管所
需完成的必要程序后,由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及时发布临时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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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
机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需予披露
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和证券
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为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尤其是集团公
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重大事项
汇报机制,保证公司信息内部传递的及时、准确、完整,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指定有能力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专人为信息汇报人。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
间将本办法所要求的信息提供给信息汇报人,由信息汇报人上
报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如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其姓名、职
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
的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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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共同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和相关工作,其中,计划财务部负责保持
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并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事项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监事会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13 / 18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公司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公司监事会可以向交
易商协会报告。经交易商协会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公司董事会关
于涉及公司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
问,以及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
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
                           14 / 18
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二)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和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
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知悉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或
证券部,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15 / 18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
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及未公开相关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
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公司应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债券。
   第三十九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
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
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与债务融资

                         16 / 18
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财务部和证券部为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
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实践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计划财务部和证券部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存档
保管。
    公司监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司监察审计室专人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17 / 18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
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依
照《信息披露规则》采取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
应做相应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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