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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8-0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及时、公平的原则,严格持续
信息公开,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尽快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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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应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
门。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2 / 20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
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
不仅限于:
       (一)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
       3、季度报告(如需);
       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简称“年度 ESG 报告”)。
       (二)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根据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交
易;
       3、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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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4 / 20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给予某实体(包括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
的有关贷款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
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计算超逾8%,及该贷款有所增加,而增
加的数额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
    (20)董事、监事或高管出现变动。
    (21)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
则》的有关具体规定,对于两地规则均有规定但标准不完全一
致的,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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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
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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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
事会,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地区的相关的证
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如需)和年度ESG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ESG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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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并在上交所披露,H股ESG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香港联交所规
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
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填报定期报告数据表格,撰写文字征询内
容,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
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
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
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证券部依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
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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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年度 ESG 报
告:
    (一)社会责任部制定年度 ESG 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
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依据工作方案以及 ESG 指标要求填报收集
表,填报信息需经过部门总经理审批,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内控有效;
    (三)ESG 报告中若涉及财务信息需采用经计划财务部审
核、审计师审计后的数据;
                           9 / 20
    (四)社会责任部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年度 ESG 报告,根
据需要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对报告进行鉴证;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 ESG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
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六)证券部依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对外实施披露。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对定期报告披露有新规
定的,按新规定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发布临时报告: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
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
司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进行汇报;
    (三)证券部负责文稿编制,董事会秘书复核;
    (四)按不同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不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开披露信
息,需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内部审核以及外部监管所
需完成的必要程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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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质询或查询事
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由证券部组织书面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向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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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事项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董事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和监事
    (一)监事会和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12 / 20
发布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公司董事会关
于涉及公司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
问,以及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
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13 / 20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和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
机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需予披露
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对所提供
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或各子、分公司与其它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
如涉及信息披露,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协助证
券部协调双方披露事宜;如对方需单方披露的,应将对方的公
告文件事前提交证券部审核;与对方签署的文件,应第一时间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参股公司与其它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业务部门或参股公司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四)为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尤其是集团公
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重大事项
                             14 / 20
汇报机制,保证公司信息内部传递的及时、准确、完整,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指定有能力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专人为信息汇报人。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本
办法所要求的信息提供给信息汇报人,由信息汇报人上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并与证券部保持沟通,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如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咨询。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
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协助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
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
                            15 / 20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信息披露各相关部门应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
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错误及不规范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主要股东、董监高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以上所述的重大内幕
信息的报告者、材料编制者、信息传递者、审核者、披露者以
及相关事件的参与者。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


                            16 / 20
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杜绝内
幕交易的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公正与公平,公司实行信息传
递的审核制度。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在
“重大信息传送单”内签名,记录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保
证在该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向外透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公司将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监管要求备案。公司董事会
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
部为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
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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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中英文外网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窗口,
应及时放置公司对外公告;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尚未
达到披露标准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事项,可在公司中英
文外网进行发布。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公司监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司监察审计室专人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监察审计室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18 / 20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受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内
幕信息,公司将依法追查。对于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
或故意泄露重大内幕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
停牌,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或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
信息补充等情况的,按照信息差错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的,根据合同追究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19 / 20
则》、《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息
披露事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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