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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0-1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
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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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注重诚信,守底线,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
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资本市场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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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有关ESG内容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
息;
    (六)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政策;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
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设施等平
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
获取公司的信息。
    (二)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应充分重视公司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发布、更新
网站内容,为投资者获取信息建立便利、快捷的渠道。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登载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供投资者查阅或下
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及股东关系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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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和邮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公布,由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咨询电话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现场调研
    公司欢迎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促进投资人对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了解。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过程,使参观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
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
司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有关具
体流程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
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下举行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参加由境内外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安排举行的资本
市场会议及论坛,利用会议演讲、小型讨论会、一对一交流等形式
与投资者充分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但应避免出现选择
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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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
路演活动,邀请投资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在情
况和条件许可情况下,可考虑对国外矿山进行反向路演。
    (七)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包括网络投票
机制等),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增进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并认真听取股东
的建议和意见。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统一安排,并
报宣传部门备案,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
误导投资者,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应经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香港公司可为公司主要领导安排国际
知名媒体或香港媒体专访,跟进相关报道的发布及宣传效果反馈;
针对公司利好事件安排软文撰写并在香港本地报纸、杂志或专栏
投放。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论涉及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九)联络投资者
    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和潜在的投资者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可将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等公开信息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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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给有需要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及公众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
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或提出调解请求的,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或者向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
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
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
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
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
人,在香港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下,主要负责:组织拟定、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
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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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介绍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
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确保公
司遵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香港公司秘书团队配合开展H
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建立投资者名册;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
投诉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及时
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三)沟通与联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与投资者保
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编制面向资本市场的公司宣传材料;组
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财经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
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香港公司秘书应当安排每年最少进行两次H股股东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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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名单用于业绩路演;并做好经沪港通、深港通购入H股股票
的境内H股股东名册,以促进与投资者沟通,并以备不时之需。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主要发言人包括董事长、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也可授权公司
其他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组织和规范建立起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
信息汇集、发布机制,统一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参与
或配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ESG、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预约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
实施。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交流的详细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盈利等股价敏感数据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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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包括媒体
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
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可代表公司就公司的经
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负责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未预见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与安排。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
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
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
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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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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