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0-2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就公司拟申请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可能涉及关连交易以及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可能涉及关
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有关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
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
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产业政策及发展趋
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提
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障公
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可能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6.公司制定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7.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以一定比例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优先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未获认购部分
将向其他有意向认购的投资者发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6.3.18 条第(三)款的规定,若公司关联人士认购公司公开发行
的可转债,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而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主要股
东、董事、监事、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为公司关连人士,若公司主
要股东、董事、监事、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董事及重大附属
公司的董事透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
转债,将构成关连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
    鉴此,特此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以及透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在本次公开发行获批后,若决定参
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可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在
上述优先配售的最高认购金额范围内,参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债的认购。我们认为,公司主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
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等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述安排,在优先配售的
额度范围内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其他认购对象适用相同的价格和条款,不享受任何优惠待
遇,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连交易事项时,关连董事均进行了回避
表决;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关连
交易事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
    9.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其
他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各项相关
议案以及关连交易事项,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将回购股份
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份回购价
格区间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方案及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薄少川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