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8
债券代码:145111 债券简称:16 方正 C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
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支付 201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
付息日为 2018 年 10 月 28 日,因 10 月 28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即 10 月 29 日)。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
级债券(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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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6 方正 C2,145111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30 亿元,3 年期
(五)债券利率:3.80%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七)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8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 方正 C2”的票面利率为 3.80%,每手(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6 日
(二)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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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方正 C2”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
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
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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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向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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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联系人:曹金玉
电话:010-57398217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联系人:孙艺烜
电话:010-59355967
(三)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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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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