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2019-02-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一、修订条款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修改)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券;(新增)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新增)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
提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情形的股
份回购的,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修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修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
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 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的相关规定执行。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修改)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修改)
本情况。(删除)
第九十七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 第一百〇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新增)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
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采取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
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 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删除)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选举票数。(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
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新
增)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等事项;(新增)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
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
工作; 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
错调整事项。 错调整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新
增)
二、新增条款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
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原第八条后新增一条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设立中国共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原第三十一条后新增一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
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
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
(三)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
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
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建立专门议事规则,明确公司党委决策
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执行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