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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2019-02-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一、修订条款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修改)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券;(新增)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新增)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

                                                               提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情形的股

                                                               份回购的,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修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修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

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 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的相关规定执行。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修改)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修改)

本情况。(删除)

    第九十七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        第一百〇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新增)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

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采取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

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 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删除)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选举票数。(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

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新

                                                             增)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等事项;(新增)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

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

工作;                                                          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

错调整事项。                                                    错调整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新

                                                                增)
二、新增条款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

                                        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原第八条后新增一条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设立中国共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原第三十一条后新增一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

                                        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

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

    (三)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

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

                       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建立专门议事规则,明确公司党委决策

                       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执行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