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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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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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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
详细报道。
    (三)公司网站:
    1.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
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信息和联络公司。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
在公司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6.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
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五)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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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
    (六)现场参观、路演、反路演、分析师会议: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以现场参观座谈、路演、反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
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2.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相关沟通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相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作出报道。
    4.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相关沟通活动,使受邀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其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
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2.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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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6.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1)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前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2)公司应对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3)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互动形式可根据条件采取文字、
视频、语音等;
    (4)公司可将业绩说明会的影像、文字等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
者查看。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公司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新媒体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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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参观、路演、反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2.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3.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4.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5.其他与投资者沟通联络有关的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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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
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
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品行和职责素养,诚实守信、热情、有责任心;
    4.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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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
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信息披露要求,经董事长批准,及时进行披露;
    (二)积极关注相关事项舆情,根据需要召开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
支持。
    第二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8/9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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