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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运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7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本次结合公
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更新制定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中公司拟采取的填
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韶华                    郑利民                      王彦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