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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运通: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2-04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或
“债务人”),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
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合计不超过 29,08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2,00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办理融资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将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债权人 I”)办理最高不超过 15,900.00 万元
的授信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I”)。为保障交通银行基于主合

同 I 项下债权的实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无锡京运通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办理最高不超过 10,000.00 万元的授信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II”)。为保障中信银行债权及主合同 II 项下其他权利的实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宜,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1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3、法定代表人:冯震坤
    4、注册资本:30,000.00 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 162,376.54 万元,负债总

额 116,023.12 万元,净资产 46,353.4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1.45%;该公司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2,071.92 万元,净利润 14,651.30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 162,231.34 万元,负债总额
105,975.47 元,净资产 56,255.8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5.32%;该公司 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221,520.00 万元,净利润 9,622.3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无锡京运通 100.00%的股权,无锡京运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19,08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 I 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 I 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 I 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
                                    2
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I 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 I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I 垫付款项
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 I 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I 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I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 I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 I 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
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II 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II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 II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II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 II 约定或主合同 II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II 债务
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II 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的,则主合同 II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II 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II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II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

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 II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II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
                                  3
II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II 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
主合同 II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II 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

合同 II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
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
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

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出
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参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同意公司担
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
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51.3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7.61%,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1.34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7.61%,无逾期对外担保。


                                   4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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