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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设银行: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6-24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5-0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 301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3.01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 0.301 元;扣税后,A 股的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8595 元,A 股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 A 股的香港

 市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7090 元。对于 A 股的居

 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301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 年度利润
                                   1
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现将本行本次 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 次 分 红 派 息 以 股 权 登 记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行 总 股 本

250,010,977,486股(其中A股股本为9,593,657,606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派发2014年度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01元(含税)。本次派

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752.53亿元,其中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

28.88亿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30日,除息日为2015年7

月1日,现金股息发放日为2015年7月1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2
税[2012]85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人民币0.28595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1元。

    3.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QFII股东,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

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7090元。如果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股东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

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

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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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 A 股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70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

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5.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登记结

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 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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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8610)6621 8888



六、备查文件

1. 本行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2. 本行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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