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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设银行:建设银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3-21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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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其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副本材料均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2.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任何中国以外的国家
或地区的法律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
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会议
审议批准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告和通函。

    2023 年 3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会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