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 国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法律意见书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3 年 3 月 8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 9:15-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8 日 14 时
30 分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 55 号中国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11 楼多功能厅)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长黄志坚先生及董事、总经理李岩先生
因公请假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董事一致推选董事、副总经理茅院生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257,476,38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8.9973%。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50,256,712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244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
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经清点后
当场公布。
4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东大会就应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
计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4,967,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98%;反对 5,404,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7%;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371,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04%;反对 5,404,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67%;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06,1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4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196,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6%;反对 4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6%;弃权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88%。
5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02,318,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3%;反对 5,413,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5%;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361,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59%;反对 5,413,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13%;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