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2018-04-20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
行,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企业无持有待售资产及负债相
关报表项目。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列示“持有待售资产”
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表中增加列示 “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
“其他收益”、“持续经营净利润”、“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损益科目间的调整,
不影响当期损益,追溯重分类调整对比期报表数据也不影响对比期损益。调整报
告期内 2017 年新增“资产处置损益”-20,456,766.02 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211,921.79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20,668,687.81 元;2016 年新增“资产处置
损益”-18,040,548.82 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168,918.91 元,“营业外支出”
减少 18,209,467.73 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