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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核电:关于公司与俄罗斯核电建设出口公司签署重大战略框架合同的公告2018-06-11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18-029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俄罗斯核电建设出口公司签署重大战略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框架合同对双方合作范围及方式、价格
与支付条件、权利义务达成了基本意向,项目的实施需在后续商签的执行合同(技
术设计合同、总合同)框架下执行,具体的实施流程、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
项也将在执行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框架合同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
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俄罗斯原子能建设出口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Atomstroyexport (以下简称“JSC ASE”或“ASE”)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瓦列里利马连科(Valery I.Limarenko)
    注册时间:1998 年 03 月 25 日
    经营范围及主要业绩:JSC ASE 是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ROSATOM)
下属的骨干单位,负责在政府间协议框架下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外核电站建设合同。
JSC ASE 在设计和建造压水堆核电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自 1997 年开
始进入中国市场。已建成项目包括捷克特梅林核电站一期、斯洛伐克莫霍夫采核
电站、中国田湾核电站(1-3 号机组)、印度库丹库拉姆核电站、伊朗布舍尔核
电站等;在建项目包括中国田湾 4 号机组、伊朗布舍尔、孟加拉卢普尔、土耳其
阿库尤、白俄罗斯奥斯特洛维茨卡亚、埃及 Dabaa、芬兰汉希基维核电站。

                                                                 -1-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JSC ASE 与中国核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
京的共同见证下,中俄双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田湾核电站 7、8 号机组
框架合同》和《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
    按照两国政府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
作建设田湾核电站 7、8 号机组的议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
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中规定的授权单位,
两份框架合同的供方均为 JSC ASE。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合同的历次会谈情况均已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在最终的价格谈判前,对
于框架合同价格、项目进度、核燃料供货等关键问题,已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决策。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框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
设田湾核电站 7、8 号机组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签订。按照合同规定,框
架合同签订后需经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JSC ASE 在设计和建造压水堆核电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自 1997
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先后与中国合作建成江苏田湾核电站 1、2、3 号机组,合
作建设的田湾核电站 4 号机组也已顺利完成热试。
    为进一步深化中俄两国在核能领域的合作,2016 年 11 月 7 日,中俄两国总
理共同发表了《关于深化和平利用核能领域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支持采用俄
罗斯技术共同建设田湾核电站后续两台机组,并将研究在中国新厂址系列建造
VVER 型机组的可能性。2017 年 9 月,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核问题分委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政府间文件对相关合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根据本框架合同,双方将合作建设田湾 7、8 号机组及徐大堡 3、4 号机组,
采用俄罗斯设计的 VVER-1200/V491 型反应堆装置,拟配备国产汽轮发电机组,
参考电站(核岛)为列宁格勒核电厂二期(二期 1 号机组已于 2018 年 3 月建成

                                                                 -2-
投运),电站设计运行寿命 60 年,寿期内年平均设计可用率不低于 90%。两个
框架合同总价 36.20 亿美元。
    (二)交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俄方对电站设计承担总体技术责任,负责核岛设计,参与仪控、电气、消防、
通讯等系统的联合设计,负责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主循环管道、主泵、
堆芯熔融物捕集器等 14 项核岛主设备以及部分核岛辅助设备的供货;为俄方设
计范围转中方供货的核岛设备以及首炉核燃料提供技术规格书;在中方实施的设
备采购、建安、调试过程中提供伴随服务。
    中方负责电站总平面规划、常规岛和 BOP 设计,按双方合同分工,分阶段牵
头或参与仪控、电气、消防、通讯等系统的联合设计,负责核岛其余设备及全部
常规岛和 BOP 设备供货,负责电站建安、调试等工作。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本框架合同在中国及俄罗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最后一个批准的日期
即为协议生效日期。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程序、补偿方式将在后续的执行合同(技术设计合同、
总合同)中详细规定,违约金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交货延迟、设备交货延迟、
核岛担保性能指标未能达到、机组临时验收推迟、支付延迟等。
    (四)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满足的条件。
    本框架合同生效后,在支付一定金额的启动款的情况下,JSC ASE 将启动相
关设计和设备采购的前期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需在后续商签的执行合同(技术
设计合同、总合同)框架下执行。
    双方将继续进行执行合同谈判,计划在 2018 年 10 月和 2019 年 3 月分别签
订田湾 7、8 号机组与徐大堡 3、4 号机组技术设计合同,2019 年 1 月和 2019 年
6 月分别签订田湾 7、8 号机组与徐大堡 3、4 号机组总合同。
    (五)协议条款有附加或者保留条件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
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双方在《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中约定,徐大堡核
电站后续机组建设问题,将在中国国家程序规定的框架内研究。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田湾核电站 7、8 号机组框架合同》和《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的签订,

                                                                   -3-
有利于深化公司与 JSC ASE 及其母公司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
延续双方在田湾核电站 1-4 号机组的良好合作,并充分发挥公司及国内设计和
制造后援单位在田湾核电站 1-4 号机组项目实施过程中积累的 VVER 核电机组技
术和人员储备。
    建设 4 台 VVER 核电机组,符合上市公司规模化、标准化、国际化的发展战
略,将有助于推进公司在装机、资产、市场、人才和效益规模的协同发展,实现
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同时,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与 JSC ASE 共同拓展国际
市场,培育公司国际化人才队伍。
    本合同为框架协议,其对公司 2018 年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同为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的具体事宜需在后续商签的执行合同(技
术设计合同、总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框架合同与执行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执行合同存在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署的风险。
    另外,本框架合同对项目进度做出了初步安排。后续可能会因为国家政策变
化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而做出调整,项目的启动实施和投入运营也可能受到项
目总体经济性和电力市场消纳能力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进展状况,及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