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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核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2019-01-31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函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拟实施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
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国
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已
经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