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2019-04-26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7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
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
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
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
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并于2017年5月2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
会﹝2017﹞14号),均规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追述调整期初报表。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
号》要求执行。
(二)2019年1月1日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规定执
行。
(二)2018年年度报告中,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资
产负债表中重分类“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工
程”、“固定资产”、“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
付款”行项目内容。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同
时修改“财务费用”明细项“利息支出”为“利息费用”。
(三)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新准则的企
业,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
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行项目。利润表中增加列示“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不
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将重分
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将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将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行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
追溯重分类调整对比期报表数据也不影响对比期损益。
四、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