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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核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 601985               证券简称: 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 2019-040

债券代码: 113026               债券简称: 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32 号)核准,中国核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8,0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0,00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779,493.5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1-3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81600001040017206、8110701012501596729、999007455710603 的银行专户,
共存储募集资金 779,493.56 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的专户仅用于公司福清核电厂 5、6 号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仅用于公司田湾核
电站扩建工程 5、6 号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的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福清核电厂 5、6 号机组项目,田湾核电站扩建工
程 5、6 号机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博、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