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核电: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21-002
债券代码:113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转股代码:191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股
债券代码:163678            债券简称:20 核电 Y1
债券代码:175096            债券简称:20 核电 Y2
债券代码:175285            债券简称:20 核电 Y3
债券代码:175425            债券简称:20 核电 Y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3 号)的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中国核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90,547,263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4.02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7,599,999,997.26 元,扣除发行费用 2,432,127.1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7,597,567,870.16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划转至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8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开立了账号为 999007455710205、8110701013902028840 的银行专户,共存储
募集资金 7,599,220,997.26 元。其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专户仅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专户仅用于福建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巍巍、任松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