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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核电:中国核电关于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8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
交易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事项工作汇报,
履行有关决策,披露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保障措施。
    第三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
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证券、
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存
贷款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并就存贷款风险防范和处
置事项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组织建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负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
负责跟踪公司关联人情况,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防控风险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   风险防控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九条 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
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
及时告知已出现的风险情形,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
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1.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
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2.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二)财务公司出现任何一个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
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责成财务公司股
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
负债;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
出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由财务部立刻向领导
小组汇报,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提出解决措施和资金保全方
案,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第一时间与财务公司
沟通,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采取积极措施,寻
找化解风险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多渠道了解情况,
与控股股东沟通,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财务公司应利用多种渠道增强资金实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
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
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
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认
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建议,更加有效
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