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 机构”)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4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同意,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8,589,000 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368,667,868 股,首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增至 4,827,256,86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海尔 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控”)持有的 398,500,000 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海尔金控所持有的该等公司 股份,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海尔金 控通过公开征集程序受让而来。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办理完毕该次股份转让 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海尔金控的相关承诺,其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自 公司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及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根据孰 长原则确定)。据此,海尔金控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将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上 市流通。 1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海尔金控的相关承诺,“本公司(指海尔金控,下同)成为证券公司股 东后,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本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 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本公司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 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除外)”。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海尔金控承诺:“自中金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中金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承诺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 限。”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尔金控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 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398,500,00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 2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数量 流通数量 股数量 本比例 1 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 398,500,000 8.26% 398,500,000 0 合计 398,500,000 8.26% 398,500,000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类别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 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 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2,392,421,159 -398,500,000 1,993,921,159 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31,121,281 398,500,000 929,621,281 H股 1,903,714,428 0 1,903,714,428 股份总额 4,827,256,868 0 4,827,256,868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