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6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
以下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关于提名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其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选举的职位;其提名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
费伟伟、谢戎彬、叶蓁蓁、罗华、赵强、唐维红、潘健、宋丽云、施
丹丹、刘凯湘、涂子沛和曹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
中施丹丹、刘凯湘、涂子沛和曹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聘任唐维红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我们认为:
1、对照唐维红女士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
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唐维红女士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唐维红女士为公司副
总裁。
三、就《关于聘任宋丽云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我们认为:
1、对照宋丽云女士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
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宋丽云女士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宋丽云女士为公司副
总裁。
独立董事:施丹丹 刘凯湘 涂子沛 曹伟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