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17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将其
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考核管理办
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可以起到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经过认真审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
公司根据后续安排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施丹丹 刘凯湘 涂子沛 曹伟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