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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17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将其

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考核管理办

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可以起到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经过认真审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

公司根据后续安排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施丹丹   刘凯湘   涂子沛 曹伟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