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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康国际: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2012年9月)2012-09-27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奥

康国际”,股票代码为“603001”)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

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

不到大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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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

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

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

担保。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

诺的履行。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2、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

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

    4、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指定个人提供服务;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1、将公司资金纳入大股东控制的财务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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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为大股东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1、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2、要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

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4、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

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的权力,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力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公平的交易,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

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

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3/5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控股股东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1、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2、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3、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4、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

小股东的利益;

    5、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

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 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1、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2、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5、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

现泄漏应当在 1 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 1

天内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

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有关的、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得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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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当天主动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送达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问询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控股股东应当积

极配合并在 1 天内及时、如实的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控股股

东进行定期书面问询,明确是否存在未向公司披露的涉及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书面问询函及控股股东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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