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康国际: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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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 限公 司 ⒛⒓ 年第二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书
致:浙 江奥康鞋业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法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法 》、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规 则 》、《关 于 加 强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权 益 保 护 的若 干
规定》等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
称 “《公 司章程 沪 )的 规定 ,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金杜”)接 受浙
江奥康鞋业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奥康国际”或 “公 司”)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列席奥康国际⒛ 12年 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 东大会”),对 本次
股 东大会 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 ,并 就本次股 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金 杜审查了奥康国际撮供的以下文件 ,包 括 :
《公 司章程》 ;
2,奥 康国际于 ⒛12年 9月 27日 召开的第四属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3,奥 康国际于 zO12年 9月 27日 召开的第 属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4,奥 康 国际于 ⒛ 12年 9月 28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证券 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 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12年 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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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奥 康 国际本 次股 东大会股 东登 记记 录及 凭证 资料 ;
6 奥康 国际本 次股 东大会相 关议案 。
金 杜律师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 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 决
的有 关事实以及奥康 国际提供 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 了核 查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奥康 国际第 四届 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 决议 、第 四届监 事会 第八 次会议决
议及股 东大会通知 ,⒛ 12年 10月 26日 ,本 次股 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 与通知 的时
间、地`点 ,采 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 ,并 完成 了前述决议 与通知 所列明的议程。
金 杜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上 市公 司股 东
大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的有 关规 定。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人 员、召集人 资格
根据对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人 员提交的股 东持 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明、
股 东的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 关 资料的验证 ,现 场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股 东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6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O3、 984,900
股,占 奥康国际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81 %。 经金杜核查验证,出 席现场
会议的股 及股 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 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除上述股 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奥康国际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和金杜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 ,金 杜认 为 ,上 述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 人为奥康国际董事会 ,召 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按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
1、 《关于对营销 网络募投项 目变更实施主体 、地 、方式及延长实施期限的
`点
议案》;
2、 《关于提议修 改公 司章程 议案》 ;
3、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金杜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金 杜认 为 ,奥 康 国际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
法规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 人 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 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 接签字盖章页 )
(本 页为股 东大会见证 意见之签字页,无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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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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